法治护航民营经济|最高法:在司法层面真正落实平等保护要求

法治护航民营经济|最高法:在司法层面真正落实平等保护要求

baiduadmin 2025-03-09 行业报 9 次浏览 0个评论

【编者按】

法治乃民企发展之根基。今年2月,时隔六年多,中央再次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央层面以及多部委明确表态,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护航民营经济,根本在于法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新时代新征程,如何以法治的方式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时值2025年全国两会,澎湃新闻围绕民营经济发展议题,邀请代表委员、司法机关、专家学者阐述观点、提出建言,特此推出“法治护航民营经济”专题策划,以期研讨。

“人民法院将在司法层面真正落实平等保护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表示,最高法院将持续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具体而言,一方面,强调在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全面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另一方面,强调必须是对所有类型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保护。

最高法同时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

在产权保护问题上,司法如何继续有为?澎湃新闻注意到,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并将其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前述负责人表示,司法将继续加强制度供给,完善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强化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再审工作,进一步加大涉企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错案冤案,及时再审,尽快纠正,依法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前不久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专门提出:对涉企执行案件,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上述要求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当前,涉企执行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超标的查封和违法查封、涉企案件执行周期长成本高、信用惩戒和修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前述负责人认为,完善涉企案件的执行工作,需要多方发力:一是严格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二是提升执行质效;三是加强执行和解和破产重整工作。

此外,在涉民企名誉权纠纷问题上,最高法给出了审理指导原则:一是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二是注重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合理确定侵权责任;三是注重企业声誉修复。前述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加强对各类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依法惩戒,充分运用刑事民事手段全方位进行保护。

以下为专访内容:

在司法层面真正落实平等保护的要求

澎湃新闻:在落实中央关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方面,最高法有何具体安排?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前不久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最高法院将继续一以贯之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继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保护民营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在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用好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加强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坚决破除各种形式的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公平竞争权利。妥善审理与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协议、征地补偿等案件,依法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促进市场主体、要素资源、规则秩序的平等统一,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是切实落实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不断强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一方面,强调在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全面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依法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在司法层面真正落实平等保护的要求。另一方面,强调权益性质的合法性,必须是对所有类型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保护,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法治原则,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实行同责同罪同罚,任何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不能规避查处,切实以法治的确定性助力提信心、稳预期、促发展。

三是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坚决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纠正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避免大企业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等中小企业,健全治理拖欠账款的长效机制,持续发挥《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统一法律适用功能,及时总结审判经验,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引导大型企业诚实守信,保障中小企业及时获得支付,对大企业、中小企业给予实质上的依法平等保护。

强化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再审工作

澎湃新闻:人民法院六五改革《纲要》再提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特别是产权保护问题上,司法如何继续有为?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明确提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并将其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在优化营商环境,特别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问题上,司法将继续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加强制度供给,完善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明确涉企案件常见行为罪与非罪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切实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研究制定《关于审理刑民交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强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整体协调,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发布涉企典型案例等方式,为产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案例示范和规范指引。

二是依法审理涉企案件。在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依法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在司法层面真正落实平等保护的要求,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强化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再审工作,进一步加大涉企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错案冤案,及时再审,尽快纠正,依法赔偿。

三是规范执行方式。在财产控制中,禁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尽量采取“活封”“活扣”措施,尽力避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在执行方式上,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以减少强制执行成本、力争最小权益减损。强化执法监督和案件评查工作,推动“执行工作规范提升”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严查并纠正超标准收取诉讼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等各种不规范执法行为。

完善涉企案件执行工作需多方发力

澎湃新闻:当前,涉企执行案件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及挑战?有何完善举措?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对涉企执行案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上述要求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当前,涉企执行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超标的查封和违法查封、涉企案件执行周期长成本高、信用惩戒和修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完善涉企案件的执行工作,需要多方发力:一是严格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注重执行方法与执行效果的有机统一,严格禁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防止不当适用执行保全措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提升执行质效。推动指定、提级执行,执行法院交互将本院部分难以执行的案件交其他法院执行的交叉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形成有效监督。提升执行整体效能,及时兑现胜诉权益。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使错误查封行为在阳光下难以藏身。三是加强执行和解和破产重整工作。对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执行和解、破产重整等方式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澎湃新闻:涉企失信问题备受关注,开展涉执企业信用修复有何现实意义?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一方面,涉执企业信用修复,为企业提供了纠错机会,有利于帮助企业摆脱失信带来的负面影响,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提振市场主体的经营信心,避免因信用问题导致的市场竞争力下降。另一方面,通过信用修复,能够激发涉执企业的守信意愿,对提升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

澎湃新闻:最高法还提出,办理涉企案件,要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行,要加大交叉执行等工作力度,防范一些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被欠款拖垮。这一方面的工作如何具体开展?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为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提级执行、指令执行的相关规定,研究部署开展交叉执行工作。通过引入异地法院的执行力量,推动解决消极执行、执行拖延等问题,倾力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利,又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发展的负面影响。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最高法院2024年6月出台交叉执行指导意见,明确交叉执行总体要求、适用范围,规范办理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事项,指导各级法院规范运用交叉执行工作机制,对相关案件开展动态管理、监督指导、质量评查、专题会商等,因地制宜开展交叉执行工作。比如浙江法院聚焦关联案件集中执行,将同一被执行人案件集中到最先受理法院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集中执行,极大提高了执行效率。

二是化解难案积案。对于被执行人是当地重要企业、纳税大户或者是重点国企的案件,通过指令执行、提级执行的交叉执行方式,克服地方保护,推动案件顺利执行。比如广东高院瞄准两年以上未结案件、长期信访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开展交叉执行,实质化解两年以上长期未结疑难复杂案件278件。

三是注重统筹兼顾。人民法院在交叉执行中注重统筹兼顾,既保障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的负面影响。比如最高法院直接督办执行新中国成立以来标的额最大的知识产权纠纷“蜜胺”案,四级三地法院协同合作,促成双方当事人全面和解,实现执行一个案件,保护双方企业,助推三地经济发展的双赢多赢共赢局面。再比如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某矿业公司系列执行案集中提级执行,以“放水养鱼”式执行助力被执行企业复工复产,执行到位达2.44亿元,上下游民营企业债权依法得到保障。

澎湃新闻:近年来,保全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损害被保全人利益现象也较受关注。如何有效治理?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针对这一问题,需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予以防治。一是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的条件。民事诉讼法对保全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或者不保全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避免形式化审查。二是限制超额保全。请求保全的范围可以与诉讼请求的范围重合,也可以小于诉讼请求的范围;如果请求保全的范围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则人民法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避免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三是灵活选择保全对象。优先选择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尽量不影响被保全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因保全方法不当产生负面影响。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四是完善救济渠道。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及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快速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人申请错误和法院保全违法可以分别诉请民事赔偿责任和国家赔偿,畅通救济渠道。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

澎湃新闻:近年来,涉民营企业名誉权纠纷案件呈现哪些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哪些指导原则?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涉民营企业名誉权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侵权行为主体多样,包括自媒体以及其他网络用户,其中网络自媒体侵权为多发类型之一;二、侵权方式多样,包括网络自媒体为蹭热点、博流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等方式;三、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给企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甚至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涉及公众人物或者热点事件的网络侵权案件,容易引发舆论关注,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精神压力;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信用评价手段不断出现,其中一些名誉权侵权因素更具有隐蔽性,手段新颖、责任构成也更加复杂。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指导原则:一是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依据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名誉权。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二是注重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合理确定侵权责任。对于侵权事实、损害后果等关键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事实认定准确,针对网络侵权案件,要求当事人及时固定证据。区分正当批评和侵权行为,对于恶意诽谤、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传递严厉制裁商业诋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司法价值导向。

三是注重企业声誉修复。通过在判决中支持企业采取公开声明、媒体澄清等措施修复企业受损声誉等方式,支持企业采取信誉修复措施。四是用好用足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及时适用保全救济制度,依法限制网络不当言论持续发酵,避免损害后果继续扩大,有效缓解受损害企业维权成本高、周期长等困难,防止民营企业因名誉持续受损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澎湃新闻:对于恶意诋毁、诽谤民营企业商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商誉是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良好的商誉能够为经营者赢得更多的交易机会,是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但是,有的经营主体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商业诋毁,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近年来,人民法院针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反映强烈的侵害商誉行为,切实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有利舆论环境。一是加强对各类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依法惩戒。针对蹭热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侮辱性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各种类型的侵害人格权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二是充分运用刑事民事手段全方位进行保护。除适用民事侵权责任对侵害人格权行为进行追责外,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通过自媒体制造负面言论贬损企业商誉和形象,大肆向企业“敲竹杠”的行为,依法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严厉打击民营企业负面舆情敲诈勒索犯罪,让抹黑诋毁企业的“网络黑嘴”付出应有代价。

三是进一步用好用足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及时适用保全救济制度,依法限制网络不当言论持续发酵,避免损害后果继续扩大,有效缓解受损害企业维权成本高、周期长等困难,防止民营企业因名誉持续受损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法治环境。

澎湃新闻:在审理涉民企名誉权纠纷时,如何平衡保护企业名誉权与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之间的关系?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在审理涉民企名誉权纠纷时,平衡保护企业名誉权与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之间的关系,本质是在“私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法律需要为企业提供清晰的维权路径,同时为正当监督留出空间。

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使用企业商誉、企业家人格权,涉及民法典第999条“人格权的合理使用”,对“合理使用”的认定,还需结合《民法典》第998条,综合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对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作出判断。对于基于真实信息的批评或评论,应视为正当舆论监督,而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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